分 公 司 登 记(备 案)申 请 书
公司名称:
申请人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应当阅读《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分公司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备案联络员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